但在《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受案范围中只包括关于抚恤金的争议。
因而有必要在未来修宪时,对此进行全面更新,或者制定规范宪法监督程序的专门立法。这是执政党尊重修宪法定程序、维护宪法权威的一个重大转折。
与此同时,现行宪法虽然已有一些宪法监督条款,但数量过少,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违宪主体、违宪构成、违宪责任、追究程序等等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诞生后的历次修宪,宪法监督问题都成为焦点。但最终,无一成功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有的甚至一直处于研究状态,久无回音。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有一天,某件法规被宣布违宪,并予以撤销,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正式开始启动了。有学者建议,应当在宪法中完善国家机构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具体职权和程序,尤其要进一步明晰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在财政、货币、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事权划分。
1982年新宪法及4次修宪所创造的制度财富、所引领的巨大变革,已经镌刻在国家史册上。其实在理论层面,这已不是什么问题。与此同时,对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不仅需要宪法的权利体系设计,也有赖于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
其重要突破口,当是如何启动更多的修宪动议权。与高层主动打通民间路径相伴的,是民间社会自发的修宪热情。其结果就是,尽管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撤销过一件。有学者进一步认为,未来的宪法监督机构,不仅应当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而且应当具有一些国家所设立的宪法法院的功能,能够同时受理和裁决因国家行为引起的宪法争议,以纠正各种违宪的具体侵权行为。
而宪政宪法则是改革全面完成后的产物,彼时国家一切事务已纳入宪政轨道,宪法也发展到了最高阶段。比如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发现90多件有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并反馈给了地方人大,但除了2件最后作出适当修改外,其余的都被以种种理由未予纠正。
而在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违宪审查更是成为显学,并提出了多种构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和省级人大五大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属于行使法定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必然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但是对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经济条款却成为修改重点甚至是惟一修改内容,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经济政策的详细记录书。事实上,一些公民权利迟迟没有扎根宪法,有着特殊的历史缘由。
无论宪法监督也好,违宪审查也罢,最为重要的还不是成立何种机构,或采取何种机制,而是能否真正激活、真正落实。宪法学者普遍认为,尽管1982年宪法大大增加了公民权利条款,但现行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依然不足,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甚至是空白。其中符合目前的人大制度框架、因而最具可行性的设想是,在全国人大中成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比如,全国工商联三次向中共中央提交了要求修宪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案。
在学界,许多法学学者发文表达修宪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研究机构和高等学府纷纷展开宪法修改的课题研究,一些民间的修宪研讨会也相继举行。如何填补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空白,如何加快相应的权利立法建设,如何使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更有效地运用于实践,等等,所有这一切都还有待破题,也是未来完善宪法、推进宪政的主要议题。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从民间路径通向国家意志执政党主导,是中国宪法进程的鲜明标记。
而其后的4次修宪,对国家机构、国家权力也涉及甚少,且主要集中于修改人大任期、完善人大制度等方面。无法回避的还有执政党与宪法、与其他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等。这意味着执政党已经由依法执政进一步向依宪执政转型。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委员长会议修订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明确了主动审查的程序。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参与修宪的人士多次提议,应当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宪法监督。宪法的进步决定着国家的进步,在宪法情结日益浓厚、宪政呼声持续高涨的时代语境下,我们有必要从修宪程序、修宪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监督等多个维度,更加深入地省视30年修宪、行宪、守宪、护宪的得失,以寻找宪法发展的未来方向。
2004年修宪时,也有一些人士建议将罢工权重新写入宪法,使劳动者获得有效的维权手段,以对抗一些企业日趋严重的侵权现象,但由于时机尚未成熟等原因,这一建议亦未能实现。罢工权也是如此,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但制定1982年宪法时,没有规定这项权利。
一些舆论对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出现充满期待,认为将启动真正意义的违宪审查。尤其是从2004年修宪看,共改动涉及13个方面的14条,其改动数量、修改广度均远超以往,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宪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进一步加大,小改思路或将难以为继。
公权规制应当强化在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之外,现代宪法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规定一个受制约的政府。这一设想如能实现,当能激励更多的公民通过宪法维护权益,而一个允许公民广泛参与的宪法监督机制,也能最为有效地维护宪法尊严。
但从长远看,有必要实质性地激活法定的修宪动议权。正因此,一些刑法学者一直呼吁对此作出适当修改,并在宪法中更加明确地写入司法独立的原则。总计31条的4个修正案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仅有2条。而现行宪法中极具中国特色的大量经济条款,则引起了更大争议。
从历史角度看,30年来,中国的改革从启动逐步深化,尤其在经济领域,变革速度、力度、广度堪称日新月异,这必然与相对保守的宪法不断发生抵触,而改革进程又不能中断,同时必须从宪法那儿获取合法性,宪法跟着改革走或者说改革推着宪法走,也就成了必然的选择。有所不同的是,1988年前对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是中共中央拟定修改方案后直接送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2001年齐玉苓案件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尝试,终因不符司法规则而昙花一现。而1982年宪法诞生后的4次修改,均是以中共中央的具体修改建议为基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法定审议程序后形成正式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将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宪法化。执政党反复强调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早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
惟一的例外是,1993年修宪时,由于中央在全国人代会期间提交了3条修宪补充建议,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无暇进行审议,为了不违反修宪程序,经大会主席团组织,最终由2383名代表以联名方式提出了修正案。同时,还应当为公民立宪开辟更畅通的渠道,设置受理公民修宪建议、保障公民修宪参与等各种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因我国现行审判规则所限,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也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条款或引用宪法原则。因为说到底,在中国语境下振兴宪政,关键还在于执政党。
人大如何焕发主动行权意识,从人大代表、民间路径汇集修宪民意,进而使修宪动议权真正名至实归,应当成为未来启动修宪的重要方向。因而有必要在未来修宪时,对此进行全面更新,或者制定规范宪法监督程序的专门立法。
这是执政党尊重修宪法定程序、维护宪法权威的一个重大转折。与此同时,现行宪法虽然已有一些宪法监督条款,但数量过少,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违宪主体、违宪构成、违宪责任、追究程序等等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1982年宪法诞生后的历次修宪,宪法监督问题都成为焦点。但最终,无一成功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有的甚至一直处于研究状态,久无回音。